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