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法规已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