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