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