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安排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规定教育内容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