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