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项目定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以及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