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开发项目立项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