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及措施。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地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和措施,应当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