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