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从事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渔政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