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等教育,定期检查学校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