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技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以及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