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