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爱国卫生监督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