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