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