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