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