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