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

(五)违法进行业务外包的;

(六)违法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的;

(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