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章 劳动者的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