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