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