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娱乐场所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