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根据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要求以及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具体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实行交通噪声管制,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