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建筑施工噪声超过标准产生的环境保护税,纳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