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