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