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