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