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运单、电子档案,以及保管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销毁或者删除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