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