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