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或者桥区水上航标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