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