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