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