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