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