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