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