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林业、农业(渔业)、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管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