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