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条已废止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游客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