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