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