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