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