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