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