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