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编制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破坏气候资源项目的;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
(四)对不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备案,对气候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